壹、前言
			
			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政策,財政部於107年8月產製「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統計專冊」,並為節能減碳,以電子檔公布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http://www.fia.gov.tw),供外界下載參考運用。
		
		
			本統計專冊資料係營利事業以財務報表帳載金額依所得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差異調整後之「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為統計基礎,未必能反映營利事業財務報表實際盈餘情形。
		
		
	 
	
	
		貳、資料來源
		
			本統計專冊相關統計數據資料,係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7年4月30日資料庫之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含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特殊會計年度者)核定數統計,未核定者以申報數統計。統計範圍不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申報案件及未申報核定案件。
		
		
	 
	
	
		參、作業限制
		
			本統計專冊部分數據資料可能因稽徵機關核定作業(核課期間為5年或7年)、納稅義務人申請更正作業時間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資料庫匯檔作業時程,未及於產製本統計專冊時更新上開資料庫相關數據,本統計專冊尚非最終核定數。另因統計條件設計將影響統計結果,宜審慎運用。
		
	 
	
		肆、相關課稅規定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
				
	
					(一)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來自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相關證明,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境外所得,而依境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二)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結算申報 
				
	
					(一)採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者,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 
					(二)104年度至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三) 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三、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  (
odt) 
				
					
				
                        五、擴大書面審核 
				
					基於簡化稽徵作業考量,財政部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依規定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規定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額者,原則上予以書面審核。
				
                        六、未分配盈餘申報 
				
	
					(一)採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不含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依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87年度至106年度稅率為10%、107年度以後稅率為5%),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者,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 
					(二)所稱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各款規定項目金額後之餘額。 
                                
                      
                        七、 所得基本稅額相關計算 
                        			
			
				(一)
				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
                              
                                (二)
				一般所得稅額(A) 
				
					=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
                             
                                (三)
				基本稅額(B) 
				
					=(基本所得額-500,000)元×12%
                              
                                (四)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C)計算方式: 
				
					    1.一般所得稅額(A)≧基本稅額(B)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0 (若為負數則為零)  
					    2.一般所得稅額(A)<基本稅額(B)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B)-(A) 
                                           
                               
                                        
                               (五)
				可扣抵之國外所得稅額(D) 
				
				            以下列計算式計算之「國外所得稅額之扣抵限額」與「國外免稅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採金額較低者作為「可扣抵之國外所得稅額(D)」 
                                             
					    「國外所得稅額之扣抵限額」計算式 
                                                =(基本稅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國外免稅所得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國內及國外免稅所得額  
                                              
                                        
                                (六)
				已扣抵國外所得稅額之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統計表欄位簡稱為「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C)-可扣抵之國外所得稅額(D)
                                            
                                          
                                  
   
		
                          八、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未分配盈餘申報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或團體)係指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 
					(二)採曆年制會計年度之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一年度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採特殊會計年度者,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 
                                        (三)機關或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及第2項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四)符合上開規定之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九、申報類別 
				
	
					(一)簽證申報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 
					(二)藍色申報案件:依所得稅法第77條規定,藍色申報書指使用藍色紙張,依規定格式印製之結算申報書,專為獎勵誠實申報之營利事業而設置。經稽徵機關核准者適用之。 
                                        (三)普通申報案件: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且未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案件。
                                        (四)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案件: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申報之案件。
                                 
 
                   
	
		伍、統計表
		本統計專冊之統計表,依資料內容分為十二大類:
		
			第一類:有關營所稅損益及稅額統計表。(表1~表12) 
			第二類:有關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統計表。(表13~表15) 
			第三類:有關未分配盈餘統計表。(表16) 
			第四類: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統計表。(表17、表18) 
			第五類:營所稅平均稅率及有效稅率統計表。(表19) 
			第六類:營所稅捐贈費用統計表。(表20) 
			第七類:營所稅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統計表。(表21) 
			第八類:營所稅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投資抵減稅額統計表。(表22) 
			第九類:營所稅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統計表。(表23) 
                        第十類:營所稅投資抵減稅額統計表-適用獎勵之法條別。(表24、表25) 
                        第十一類:營所稅企業併購商譽攤銷金額統計表。(表26) 
                        第十二類: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所得稅統計表-適用獎勵之法條別。(表27) 
		
		
		
		
		第一類統計表又區分為十二種:
		
			第一種:縱軸按全國縣市區分之統計表,例:表1。 
			第二種:縱軸按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7次修訂)中類行業統計,例:表2。 
			第三種:縱軸按結算申報書之「組織種類」區分的統計表,例:表3。 
			第四種:縱軸按結算申報書之「申報類別」區分的統計表,例:表4。 
			第五種:縱軸按結算申報書之「營業收入淨額級距」區分的統計表,例:表5。 
                        第六種:縱軸按結算申報書之「課稅所得額級距」區分的統計表,例:表6。
                        第七種:縱軸按結算申報書之「應納稅額級距」區分的統計表,例:表7。
                        第八種:縱軸按結算申報書之「大類行業/組織別」區分的統計表,例:表8。
                        第九種:縱軸按結算申報書之「大類行業/申報類別」區分的統計表,例:表9。
                        第十種:縱軸按結算申報書之「大類行業/營業收入淨額級距」區分的統計表,例:表10。 
            
                        第十一種:縱軸按結算申報書之「大類行業/課稅所得額級距」區分的統計表,例:表11。 
                        第十二種:縱軸按結算申報書之「大類行業/應納稅額級距」區分的統計表,例:表12。 
        
		
		
		
		第二類統計表又區分為三種:
		
			第一種:縱軸按結算申報書之「大類行業」區分的統計表,例:表13。 
			第二種:縱軸按結算申報書之「組織種類」區分的統計表,例:表14。 
			第三種:縱軸按結算申報書之「申報類別」區分的統計表,例:表15。 
			
		
		
		
                第四類統計表又區分為二種:
		
			第一種:縱軸按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之「無銷售貨物或勞務(縣市別)/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區分的統計表,例:表17。 
			第二種:縱軸按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之「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縣市別)/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區分的統計表,例:表18。
			
		
		
		
                第十類統計表又區分為二種:
		
			第一種:縱軸按申報書之適用獎勵之法條別/營所稅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區分的統計表,例:表24。 
			第二種:縱軸按申報書之適用獎勵之法條別/營所稅免稅所得及其他租稅優惠表,例:表25。 
			
		
		
		
		其目錄及統計表如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