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第3點規定,因檢舉人之檢舉而查獲得票數逾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31條第2項但書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4項第3款之立法院立法委員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另「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第8點規定,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
「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第3點規定,因檢舉人之檢舉而查獲得票數逾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31條第2項但書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4項第3款之立法院立法委員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另「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第8點規定,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