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一)繳納基本稅額單位,係指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之單位。 (二)本表所指之件數,係以歸戶資料計算之件數。 二、本表使用說明:(一)本項統計資料來源為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資料,不含分離課稅、免稅及非課稅所得,本統計表資料不宜作為貧富差距之比較。 (二)不同分位數據之比較會產生不同結果,分位越小比較的結果會越極端,統計資料尚不完整,統計數據僅供參考。 本統計之所得為課稅資料,未納入「政府移轉支出」各戶所得、免稅所得、分離課稅所得等資料,故不宜逕作為衡量所得差距之參據,相關所得資料應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資料為準。 本表以核定所得總額切分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