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發布
壹、前言
貳、資料來源
參、作業法規
肆、名詞解釋
伍、統計表
本中心自民國60年利用電子計算機處理綜合所得稅資料以來,一方面配合稽徵機關需求貫徹為民服務目標,一方面發揮電子作業資訊應用功能,期發揮管理決策參考價值及社會學術研究統計運用。鑑於綜合所得稅各項資料,資料量大幅增加,資料統計分析日趨重要,爰編印本專冊。
本專冊為本中心累積多年處理綜合所得稅電子作業實務經驗,並根據各單位需求,將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資料產出統計表報編印成冊,供管理決策研究單位參考。為響應綠色環保、節能減碳政策,減少紙本列印,各項統計表以電子檔登載於本中心入口網(https://www.fia.gov.tw),供民眾及各政府機關參用,尚祈各界賜教。
本統計之所得為課稅資料,未納入「政府移轉支出」各戶所得、免稅所得、分離課稅所得等資料,不宜逕作為衡量所得差距之參據,相關所得資料應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資料為準。
107年度起,實施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申報戶可選擇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累進稅率課稅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108年度起,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必要費用減除擇一擇優適用方式,部分統計表陳示方式與內容有所異動,不宜作時間數列比較分析。
本統計專冊資料,來源有二:一為各類所得資料,二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資料,經各稅捐稽徵機關收件,裝冊、移送本中心建檔,或由稽徵機關蒐集網路申報媒體檔及稅額試算檔,再經由電腦交查核定產生之核定檔,據以統計而成。
茲將二項資料來源及核定檔說明如下:
一、各類所得資料依資料提供方式分類:
(一) 各類所得資料:各類所得資料依類別不同,其申報方式請參考「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二) 營利事業所得資料:即屬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營利所得,經稽徵機關核算後併入個人綜合所得,提供本中心建檔運用者。
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
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將前一年度所得彙總及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暨各項扣除額合併計算,使用網路、二維或人工填入結算申報書內,向稽徵機關申報;自99年度起開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開啟結算申報之新頁。
三、核定檔:
根據前揭所得資料與結算申報資料,依稅法規定由電腦核算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應補、應退稅額之有關資料。
一、本統計專冊依據該所得年度適用之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釋令,請參見該所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說明。
二、有關電腦作業原則如下:
(一) 結算建檔:由於資料量龐大,內容繁複,申報之所得部分為建檔彙總後之所得總額,其內容並以稽徵機關審核為主。
(二) 交查核定:
稅籍認定:經稅籍認定,被認定者依法享受免稅額。
核定總額:採申報與歸戶之所得額擇大者認定。
一般扣除:
(1) 採標準扣除額者,一般扣除額為單身者新臺幣(下同)124,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248,000元。
(2) 採列舉扣除額者,各列舉細項依稽徵機關審核之金額認定,若小於標準扣除額者,則以標準扣除額認定之。
薪資特別扣除額:自108年度起,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薪資收入之費用性質,不列於一般扣除項目。
前三年財產交易損失:依稽徵機關審核之金額認定。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所得總額按歸戶或採申報認定時,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均按歸戶認定。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依稽徵機關審核之金額認定。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依稽徵機關審核之金額認定。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106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108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不適用9、10情形:
(1) 經減除9、10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 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
(3)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扣繳稅額:
(1) 所得總額依申報認定時,扣繳稅額按申報認定。
(2) 所得總額依歸戶認定時,扣繳稅額按歸戶認定。
自繳稅款:依稽徵機關審核認定。
三、作業限制:
(一) 人為限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係由納稅人自行填寫,部分統計資料可能因納稅義務人不諳相關稅法規定,致填寫錯誤或未於期限內辦理申報而建檔不及,影響統計作業,惟近年網路申報、二維條碼申報及99年度起使用之稅額試算申報方式件數增加,納稅義務人填報錯誤情形大為改善。
(二) 資料限制:部分扣繳及非扣繳所得資料,可能因申報單位辦理扣繳更正或資料蒐集時程未能配合致未能如期送本中心建檔,參加綜稅交查核定作業,致核定時依申報認定納稅人有申報該項所得,實際卻尚未併入,其核定總額依申報認定,造成統計偏差。
納稅單位:指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戶數。
綜合所得總額:為核定綜合所得總額之簡稱,若納稅義務人之申報綜合所得及歸戶綜合所得不一致時,就二者中擇大者認定為納稅義務人之綜合所得(不含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之股利所得)。
總所得:為核定之總所得(薪資收入未減除薪資費用),不含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之股利所得。
總扣除額:指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親屬人之免稅額及一般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基本生活費差額等,經稽徵機關根據作業法規審核,認定後之總金額。
營利所得:包括:
公司或合作社以其86年度或以前年度盈餘所分配的股利或盈餘。
合夥事業的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的盈餘或獨資資本主每年自獨資經營事業所得的盈餘。
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
合於盈餘轉增資緩課規定(已廢止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後段及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的新發行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課稅的股利或盈餘。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的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其合夥人的應課稅營利所得。
股利所得: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的股利或盈餘。
執行業務所得: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地政士、工匠、和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去必要費用或成本後的餘額。
稿費所得: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的鐘點費收入,全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
薪資收入:指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給與(如車馬費等)。
薪資費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金額擇大者認定。
薪資所得:指薪資收入減去薪資費用之餘額。
利息所得: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他貸款之利息、到期可還本之有獎儲蓄券中獎之獎金。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及分離課稅之利息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儲蓄所得:指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等之合計數,得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所得。
儲蓄淨所得:指儲蓄所得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餘額。
租賃及權利金:
租賃所得是指下列收入,減去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1)財產出租的租金收入;(2)財產出典的典價經運用而產生的收入;(3)因設定定期的永佃權和地上權而取得的各種收入;(4)財產出租所收的押金或類似押金的款項,或財產出典而取得的典價,按照年息0.78%之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權利金所得:係指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和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減去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及費用(應舉證)後的餘額。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指以自己的勞力從事農業耕作、漁撈、畜牧、造林、採礦等所得到的各種收入,減去必要費用後餘額。
財產交易所得:指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的所得,包括:
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
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的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
惟出售土地、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傢俱的交易所得,依法免稅。出售或交換房屋所得歸屬年度,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的年度為準;拍賣房屋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期所屬年度為準。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指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僅須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退職所得: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的保險給付等所得,不包括領取屬於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的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的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的部分及其孳息。
其他所得:不屬於上開各類所得之收入減除因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的成本和必要費用的餘額。
申報綜合所得:指納稅義務人所申報之本人和配偶、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之總和。
歸戶綜合所得:指本中心彙總所得資料,歸入申報納稅義務人戶內之綜合所得。
核定應補退稅額:指應納稅額減去扣繳稅額、自繳稅額及抵稅額之餘額,若該餘額為正數,則為核定應補稅額,若為負數,則為核定應退稅額。
申報扣繳稅額: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扣繳稅額。
歸戶扣繳稅額:係指依本中心歸戶之扣繳稅額。
核定扣繳稅額:簡稱為扣繳稅額,依下列原則核定:
申報所得總額大於或等於歸戶所得總額時,核定扣繳稅額等於申報扣繳稅額。
申報所得總額小於歸戶所得總額時,核定扣繳稅額等於歸戶扣繳稅額。
所得淨額:指納稅義務人之綜合所得總額減去全部免稅額及各項扣除之餘額(不含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之股利所得)。
可抵減稅額:合併計稅之股利所得 × 8.5%(每戶上限8萬元)。
應納稅額=所得淨額 × 稅率-累進差額(不含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
稅後所得=綜合所得總額-應納稅額。
平均稅率=應納稅額 ÷ 所得淨額(如為負數,則以0計)。
有效稅率=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總額(如為負數,則以0計)。
應補退稅額=應納稅款-扣繳稅款-自繳稅額。
本次補退稅額=應補退稅額-已補退稅額。
註: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相關詞彙及計算方式
一、海外所得總額(A5):
(一) 是指1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所稱「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的所得。
(二) 個人海外所得總額,應就全年的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合併計算,各種所得類別所得額的計算,請詳「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5點至第16點的規定。
(三) 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四) 海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者,得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核定該項所得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簽證之納稅證明,申報其所得額。但如有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減稅、免稅金額或扣除一定金額者,該減稅、免稅的所得額或扣除金額仍應與當地稅務機關核定的所得額合併計算。
(五) 申報海外所得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二、特定保險給付:係指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且其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
(一) 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以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計入。
(二) 非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330萬元。
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指下列有價證券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
(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
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五、綜合所得淨額=綜合所得總額-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
六、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元) × 20%
七、一般所得稅額=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
八、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計算方式:
基本稅額(AS1)>一般所得稅額(AT1)時,差額(AU1)=AS1-AT1
基本稅額(AS1)
≦ 一般所得稅額(AT1)時,差額(AU1)=0(不得填寫負數)
九、海外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EE1)應以下列計算式計算的「海外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限額EB」與「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之已納稅額EC」採金額較低者申報。
「海外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限額」計算式=【{基本稅額(AS1)-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稅額計算式之應納稅額(AF)-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E)}
× 海外所得總額(A51)
÷ {基本所得額(AR1)-綜合所得淨額(AE)-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A1)}】
十、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扣抵海外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後之餘額(AM1)計算方式: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AU1)」>「海外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EE1)」時,AM1=AU1-EE1。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AU1)」
≦ 「海外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EE1)」時,AM1=0(不得填寫負數)。
本專冊之統計表,依資料內容分為7大類:
第一類:有關綜合所得總額、淨額、應納稅額及各類所得之統計表。(表6∼表39)。
第二類:有關各項扣除額及扣繳稅額之統計表。(表40∼表55)。
第三類:有關作業績效之統計表。(表57∼表71)。
第四類:稅制調整與稅收差異統計表。(表72∼表75)。
第五類:捐贈列舉相關統計之各項統計表。(表97∼表101)。
第六類: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之各項統計表(95年度資料開始)。(表102∼表104、表106∼表109、表120∼表123)。
第七類:各縣市鄉鎮村里之統計表。(表6-2A、表16-2A、表20-2A、表40-2A、表49-2A、表60-2A、表102-2A)及(表165∼表166)。
第一類∼第六類統計表又區分為五種:
第一種:縱軸按全國縣市區分之統計表,以「表號」附加編號"-1"表示之,例:表6-1。
第二種:縱軸按所得淨額級距區分之統計表,以「表號」附加編號"-2"表示之,例:表6-2。
第三種:縱軸按綜合所得戶數5等分位區分的統計表,以「表號」附加編號"-3-0"表示之,例:表6-3-0。
第四種:縱軸按綜合所得戶數10等分位區分的統計表,以「表號」附加編號"-3-1"表示之,例:表6-3-1。
第五種:縱軸按綜合所得戶數20等分位區分的統計表,以「表號」附加編號"-3-2"表示之,例:表6-3-2。
以上第三種、第四種、第五種按綜合所得戶數等分位區分的統計表,係以綜合所得總額加計分開計稅之股利所得切分位,除表名加註說明以加計分開計稅之股利者,其相關統計數字皆不含分開計稅之股利所得。
其中第七類、綜合所得稅申報戶數5等分位及20等分位區分的統計表資料過多,考量節能減碳僅刊登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入口網站,請多加利用。
其目錄及統計表如後:
一、綜合所得總額、淨額、應納稅額及各類所得之統計表
表6
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及稅率統計表( 1、
2、
3-0、
3-1、
3-2、
6A-1、
6A-2、
6A-3-0、
6A-3-1、
6A-3-2)
表7
各類所得及應納稅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
2、
3-0、
3-1、
3-2、
7A-1、
7A-2、
7A-3-0、
7A-3-1、
7A-3-2)
表8
綜合所得統計分析表( 1、
2、
3-0、
3-1、
3-2、
8A-1、
8A-2、
8A-3-0、
8A-3-1、
8A-3-2)
表9
按戶數十等分位分之綜合所得統計表( 1、
2)
表10
所得淨額統計分析表( 1、
2、
3-0、
3-1、
3-2)
表11
按戶數十等分位分之所得淨額統計表( 1、
2)
表12
應納稅額統計分析表( 1、
2、
3-0、
3-1、
3-2)
表13
按戶數十等分位之應納稅額統計表( 1、
2)
表14
稅後所得統計分析表( 1、
2、
3-0、
3-1、
3-2)
表15
按戶數十等分位之稅後所得統計表( 1、
2)
表16
各類所得金額統計表( 1、
2、
3-0、
3-1、
3-2、
16A-1、
16A-2、
16A-3-0、
16A-3-1、
16A-3-2)
表17
各類所得金額百分比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18
各類所得金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19
各類所得金額平均每戶金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20
各類所得件數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21
各類所得件數百分比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22
各類所得件數單項分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23
各類所得件數、金額、資料別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24
各類所得件數、金額、資料別百分比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25
各類所得件數、金額、資料別單項分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26
各類所得平均每件所得金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27
主要所得占所得總額百分之八十以上戶數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28
主要所得占所得總額百分之八十以上戶數百分比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29
主要所得占所得總額百分之八十以上戶數單項分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30
主要所得占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戶數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31
主要所得占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戶數百分比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32
主要所得占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戶數單項分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33
主要所得占所得總額百分之八十以上戶數所得稅率統計表(
1)
表34
主要所得占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戶數所得稅率統計表(
1)
表35
各類營利所得及儲蓄所得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36
綜合所得戶數十等分位與所得淨額級距關聯表( 1)
表37
綜合所得與所得淨額級距關聯表( 1)
表38
依納稅義務人家庭狀況區分之應納稅額及稅率統計表( 1)
表39
依納稅義務人年齡別區分之應納稅額及稅率統計表( 1)
二、各項扣除額及扣繳稅額之統計表
表40
各項扣除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41
各項扣除額之戶數平均金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42
各項扣除額占所得總額百分比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43
各項扣除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44
列舉扣除細項戶數、金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45
列舉扣除細項戶數及平均金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46
列舉扣除細項戶數、金額百分比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47
列舉扣除細項戶數、金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48
儲蓄特別扣除額級距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49
各項已繳及應補退稅之戶數、金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50
各項已繳及應補退稅之戶數平均金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51
各項已繳及應補退稅金額占應納總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52
各項已繳及應補退稅金額戶數金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53
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54
各類所得扣繳稅額占應納稅額百分比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55
各類所得扣繳稅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
2、
3-0、
3-1、
3-2)
三、作業績效統計表
表57
納稅人申報誠實程度及歸戶績效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58
納稅人申報誠實程度及歸戶績效單項分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59
各項核定申報歸戶比較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60
申報與核定之應納與應補退稅之戶數、金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61
申報與核定之應納與應補退稅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62
核定補退稅發單戶數百分比及金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63
核定補退稅發單平均每戶金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64
核定補退稅發單戶數金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65
申報補退稅案件經核定為補退稅案件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66
申報資料內容不合邏輯戶數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67
申報稅籍狀況分析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68
有配偶及單身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人數百分比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69
依所得淨額級距之綜合所得總額、應納稅額及稅率統計表(
1)
表70
所得淨額為零之各類所得統計表( 1)
表71
所得淨額為零之各類扣除額統計表( 1)
四、稅制調整與稅收差異統計表
表72
扣除額減免差異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73
稅制調整與應納稅額差異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74
本人配偶分開計稅之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及稅率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75
申報退稅與自繳案件經核定為補退稅案件戶數金額統計表( 1、
2、
3-0、
3-1、
3-2)
五、捐贈列舉相關統計之各項統計表
表97
捐贈扣除細項件數金額申報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98
捐贈扣除細項件數及平均金額申報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99
捐贈扣除細項件數金額百分比申報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100
捐贈扣除細項件數金額單項分配申報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101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親屬年齡狀況申報統計表( 1、
2、
3-0、
3-1、
3-2)
六、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之各項統計表(95年度資料開始)
表102
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申報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103
基本所得額百分比申報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104
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單項分配金額申報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106
基本所得額戶數申報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107
基本所得額平均每戶所得金額申報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108
繳納基本稅額單位依家庭狀況區分之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申報統計表(
1)
表109
繳納基本稅額單位依納稅義務人年齡區分之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申報統計表(
1)
表120
繳納基本稅額單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121
繳納基本稅額單位單項分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122
繳納基本稅額單位各項核定申報歸戶比較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123
繳納基本稅額單位依綜合所得淨額級距之綜合所得總額及基本所得額申報統計表(
1)
七、各縣市鄉鎮村里之統計表
表6-2A
各類所得應納稅額及稅率各級距申報統計表
(
A、
B、
C、
D、
E、
F、
G、
H、
I、
J、
K、
M、
N、
O、
P、
Q、
T、
U、
V、
W、
X、
Z)
表16-2A
各類所得金額各級距申報統計表
(
A、
B、
C、
D、
E、
F、
G、
H、
I、
J、
K、
M、
N、
O、
P、
Q、
T、
U、
V、
W、
X、
Z)
表20-2A
各類所得件數各級距申報統計表
(
A、
B、
C、
D、
E、
F、
G、
H、
I、
J、
K、
M、
N、
O、
P、
Q、
T、
U、
V、
W、
X、
Z)
表40-2A
各項扣除額各級距申報統計表
(
A、
B、
C、
D、
E、
F、
G、
H、
I、
J、
K、
M、
N、
O、
P、
Q、
T、
U、
V、
W、
X、
Z)
表49-2A
各項已繳及應退稅戶數金額各級距申報統計表
(
A、
B、
C、
D、
E、
F、
G、
H、
I、
J、
K、
M、
N、
O、
P、
Q、
T、
U、
V、
W、
X、
Z)
表60-2A
申報與核定之應納與應補退稅戶數金額各級距申報統計表
(
A、
B、
C、
D、
E、
F、
G、
H、
I、
J、
K、
M、
N、
O、
P、
Q、
T、
U、
V、
W、
X、
Z)
表102-2A
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各級距申報統計表
(
A、
B、
C、
D、
E、
F、
G、
H、
I、
J、
K、
M、
N、
O、
P、
Q、
T、
U、
V、
W、
X、
Z)
表165
綜合所得總額各縣市鄉鎮村里統計分析表
(
A、
B、
C、
D、
E、
F、
G、
H、
I、
J、
K、
M、
N、
O、
P、
Q、
T、
U、
V、
W、
X、
Z)
表166
各類所得金額各縣市鄉鎮村里統計表
(
A、
B、
C、
D、
E、
F、
G、
H、
I、
J、
K、
M、
N、
O、
P、
Q、
T、
U、
V、
W、
X、
Z)
附表:
表1
各類所得持分之應納稅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2
各類所得持分之應納稅額占應納總額統計表( 1、
2、
3-0、
3-1、
3-2)
表3
各類所得持分之應納稅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
2、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