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

中華民國100年3月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編印

壹、前言

貳、資料來源

參、作業法規

肆、名詞解釋

伍、統計表


壹、前言

本中心自民國60年利用電子計算機處理綜合所得稅資料以來,作業已趨穩定,績效日漸提高。歷年來本中心一方面配合稽徵機關需求貫徹為民服務之鵠的,一方面發揮電子作業資訊應用之功能,務期發揮管理決策參考價值及社會學術研究統計運用。本中心鑒於綜合所得稅各項資料,資料量之大幅增加,資料之統計分析已日趨重要,始有規劃編印本專冊之議。

本中心累積多年處理綜合所得稅電子作業實務經驗,並根據各單位之統計需求,將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之資料產生統計表報,編印成冊,以供管理決策研究之參考。

另為響應全球綠色環保、節能減碳概念,紙張列印將逐步減少,各項統計表均以電子檔公告於財稅資料中心入口網(http://www.fdc.gov.tw),供民眾及各政府機關下載參考,尚祈各界惠賜指正。

貳、資料來源

本統計專冊資料,來源有二:一為各類所得資料,二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均經各稅捐稽徵機關收件,裝冊、移送本中心建檔後,再經由電腦交查核定產生之核定檔,據以統計。

茲將二項資料來源及核定檔說明如下:

一、各類所得資料依資料提供之方式分類如下:
  1. 各類所得資料:各類所得資料依類別不同,其申報方式請參考「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2. 營利事業所得資料:即屬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營利所得,經稽徵機關核算後併入個人綜合所得,提供本中心建檔運用者。
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
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將前一年度所得彙總及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暨各項扣除額合併計算,使用網路、二維或人工填入結算申報書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經稅捐機關審核、彙總、裝冊移送本中心建檔者。

三、核定檔:
根據前述所得資料與結算申報資料,依稅法規定由電腦核算所得、免稅、扣除、應補、應退款之有關資料。

參、作業法規

一、本統計專冊依據該所得年度適用之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釋令處理,茲將重要因素列述如下:
  1. 綜合所得稅,係就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
  2. 免稅額:年滿70歲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15,500元;其餘未滿70歲之本人、配偶及非屬前開之扶養親屬,每人免稅額77,000元。
  3. 一般扣除額:分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二種,可從中擇一填報減除,不可二者併用。
    • 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73,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146,000元。
    • 列舉扣除額:下述各種費用在不超過法定限額部分,都可扣除。
      • 捐贈: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在此限。
      • 保險費: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全民健康保險不受此限)。
      • 醫藥及生育費: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 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是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不得扣除。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之利息支出。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扣除數額以300,000元為限,並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以其餘額申報扣除。
      •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 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97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競選經費:
        •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限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之餘額,可於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應檢附文件:A.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B.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將競選經費分別列出,並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同一組候選人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的餘額,可列報扣除。應檢附候選人自行依協議比例列舉扣除的協議書、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
      • 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該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款,其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惟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以供查核
    以上這些實際支付或損失數額,叫做「實際發生的金額」,但並不一定全部可以扣除,例如沒有確實的證明或收據者,或即使證明、收據齊全,而超過一定比例的超限部分,均不可以扣除,經減去這些不可以扣除的數額後,就是「依法可以扣除的金額」。
  4.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每年扣除100,000元,全年薪資所得總額未達100,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5.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6.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暨受扶養親屬取得之
    • 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
    • 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
    • 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7. 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8.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可減除100,000元。
  9.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每年最多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之。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以扣除該補助或獎學金之餘額在限額內列報。
  10. 投資抵減稅額:
    • 個人依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政府指定之重要科技事業、重要投資事業、創業投資事業或參與交通建設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其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之抵減金額,以不超過該事業實際投資科技事業金額占該事業實收資本額比例之金額為限。
    • 個人依88年12月31日修正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依規定抵減率計算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 上述每一年度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50%,但最後年度不在此限。
  11. 重購自用住宅之扣抵稅額: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上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12.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含扣繳、自繳),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13. 課稅淨額及稅率級距累進差額如下表:
級別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累進差額=全年應納稅額
1 410,000元以下 * 6%-0=全年應納稅額
2 410,000元~1,090,000元 * 13%-28,700=全年應納稅額
3 1,090,000元~2,180,000元 * 21%-115,900=全年應納稅額
4 2,180,000元~4,090,000元 * 30%-312,100=全年應納稅額
5 4,090,000元以上 * 40%-721,100=全年應納稅額

二、有關電腦作業原則如下:
  1. 結算建檔:由於資料量龐大,內容繁複,有關申報之所得部分,係建檔彙總後之所得總額,其內容並以稽徵機關審核為主。
  2. 交查核定:
    • 稅籍認定:經稅籍認定,被認定者依法享受免稅額。
    • 核定總額:採申報與歸戶之所得額擇大者認定。
    • 一般扣除:
      • 採標準扣除額者,一般扣除額為單身者73,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146,000元。
      • 採列舉扣除額者,各列舉細項依稽徵機關審核之金額認定,若小於標準扣除額者,則以標準扣除額認定之。
    • 薪資特別扣除額:所得總額按歸戶或採申報認定時,薪資扣除額均按歸戶認定。
    • 前三年財產交易損失:依稽徵機關審核之金額認定。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所得總額按歸戶或採申報認定時,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均按歸戶認定。
    •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 所得總額依申報認定時,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按申報認定。
      • 所得總額依歸戶認定時,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按歸戶認定。
    • 自繳稅款:依稽徵機關審核認定。
三、作業限制:
  1. 人為限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係由納稅人自行填寫,部分統計資料可能因納稅義務人不諳相關稅法規定,致填寫錯誤或未於期限內辦理申報而建檔不及,影響統計作業。
  2. 資料限制:部分扣繳及非扣繳所得資料,可能因申報單位辦理扣繳更正或資料蒐集時程未能配合致未能如期送中心建檔,參加綜稅交查核定作業,以致核定時依申報認定納稅人有申報該項所得,實際卻尚未併入,其核定總額依申報認定;又因申報未達細項,以致所得分類統計無法區分,造成統計偏差。

肆、名詞解釋

#95年度新增之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相關詞彙
  1.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A1)。
  2.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A2)。
  3.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A3)。
  4. 公司員工取得之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A4)。
  5. 綜合所得淨額(AE)=(綜合所得總額)-(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
  6. 基本所得額(AR)=(A1)+(A2)+(A3)+(A4)+(AE)
  7. 基本稅額(AS)=(基本所得額(AR)-600萬) × 20%
  8. 一般所得稅額(AT)=應納稅額(AF)-投資抵減稅額(AC)
  9.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AU)=(AS)-(AT)

伍、統計表

本統計專冊之統計表,依資料內容分為九大類
第一類:有關綜合所得總額、淨額、應納稅額及各類所得之統計表。(表6~表39)。
第二類:有關各項扣除額及扣繳稅額之統計表。(表40~表56)。
第三類:有關作業績效之統計表。(表57~表71)。
第四類:稅制調整之稅收差異統計表。(表72~表75)。
第五類:簡式或一般申報之各項統計表。(表81~表86)。
第六類:網路或二維條碼之各項統計表。(表91~表96)。
第七類:捐贈列舉之各項統計表。(表97~表101)。
第八類: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統計表。(表102~表109,表120~表123)。
第九類:各縣市鄉鎮村里之統計表。(表165~表166)及(表6-2A、表16-2A、表20-2A、表40-2A、表49-2A、表60-2A、表102-2A)。

第一類~第八類統計表又區分為四種:
第一種:縱軸按全國縣市區分之統計表,以「表號」附加編號"-1"表示之,例:表6-1。
第二種:縱軸按所得淨額級距區分之統計表,以「表號」附加編號"-2"表示之,例:表6-2。
第三種:縱軸按綜合所得戶數十等分位區分的統計表,以「表號」附加編號"-3-1"表示之,例:表6-3-1。
第四種:縱軸按綜合所得戶數二十等分位區分的統計表,以「表號」附加編號"-3-2"表示之,例:表6-3-2。

其中第九類及綜合所得戶數二十等分位區分的統計表資料過多,考量節能減碳僅刊登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入口網站,請多加利用。

其目錄及統計表如后:

一、有關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統計表
表6 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及稅率統計表( 123-13-2
表7 各種所得及應納稅額單位分配統計表( 123-13-2
表8 綜合所得統計分析表( 123-13-2
表9 按戶數十等分位分之綜合所得統計表( 123-13-2
表10 所得淨額統計分析表( 123-13-2
表11 按戶數十等分位分之所得淨額統計表( 123-13-2
表12 納稅總額統計分析表( 123-13-2
表13 按戶數十等分位分之納稅總額統計表( 123-13-2
表14 稅後所得統計分析表( 123-13-2
表15 按戶數十等分位分之稅後所得統計表( 123-13-2
表16 各類所得金額統計表( 123-13-2
表17 各類所得金額百分比統計表( 123-13-2
表18 各類所得金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13-2
表19 各類所得金額平均每戶金額統計表( 123-13-2
表20 各類所得件數統計表( 123-13-2
表21 各類所得件數百分比統計表( 123-13-2
表22 各類所得件數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13-2
表23 各類所得件數、金額、資料別統計表( 123-13-2
表24 各類所得件數、金額、資料別百分比統計表( 123-13-2
表25 各類所得件數、金額、資料別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13-2
表26 各類所得平均每件所得金額統計表( 123-13-2
表27 主要所得佔綜合所得百分之八十以上戶數統計表( 123-13-2
表28 主要所得佔綜合所得百分之八十以上戶數百分比統計表( 123-13-2
表29 主要所得佔綜合所得百分之八十以上戶數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13-2
表30 主要所得佔綜合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戶數統計表( 123-13-2
表31 主要所得佔綜合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戶數、金額百分比統計表( 123-13-2
表32 主要所得佔綜合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戶數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13-2
表33 主要所得佔綜合所得百分之八十以上戶數所得稅率統計表( 1
表34 主要所得佔綜合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戶數所得稅率統計表( 1
表35 各類營利所得及儲蓄所得統計表( 123-13-2
表36 綜合所得戶數十等分位與所得淨額級距關聯表( 1
表37 綜合所得與所得淨額級距關聯表( 1
表38 依納稅義務人家庭狀況區分之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及稅率統計表(另開視窗)( 1
表39 依納稅義務人年齡別區分之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及稅率統計表( 1

二、有關扣除額、扣繳稅額統計表
表40 各項扣除統計表( 123-13-2
表41 各項扣除額戶數平均金額統計表( 123-13-2
表42 各項扣除額佔綜合所得百分比統計表( 123-13-2
表43 各項扣除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13-2
表44 列舉扣除細項戶數、金額統計表( 123-13-2
表45 列舉扣除細項戶數及平均金額統計表( 123-13-2
表46 列舉扣除細項戶數、金額百分比統計表( 123-13-2
表47 列舉扣除細項戶數、金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13-2
表48 儲蓄特別扣除額級距統計表( 123-13-2
表49 各項已繳及應補退稅之戶數、金額統計表( 123-13-2
表50 各項已繳及應補退稅之戶數平均金額統計表( 123-13-2
表51 各項已繳及應補退稅金額佔納稅總額統計表( 123-13-2
表52 各項已繳及應補退稅之戶數及金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13-2
表53 各項所得扣繳稅額統計表( 123-13-2
表54 各項所得扣繳稅額佔納稅總額百分比統計表( 123-13-2
表55 各類所得扣繳稅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13-2
表56 各項扣除額與應納稅額減徵之統計表( 123-13-2

三、有關作業績效統計表
表57 納稅人申報誠實程度及歸戶績效統計表( 123-13-2
表58 納稅人申報誠實程度及歸戶績效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13-2
表59 各項之核定申報歸戶比較統計表( 123-13-2
表60 申報與核定之應納與應補退稅之戶數、金額統計表( 123-13-2
表61 申報與核定之應納與應補退稅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13-2
表62 核定補退稅發單戶數百分比及金額統計表( 123-13-2
表63 核定補退稅發單平均每戶金額統計表( 123-13-2
表64 核定補退稅發單戶數金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13-2
表65 申報補退稅案件經核定為補退稅案件戶數金額統計表( 123-13-2
表66 申報資料內容不合邏輯件數統計表( 123-13-2
表67 申報稅籍狀況分析統計表( 123-13-2
表68 有配偶及單身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人數百分比統計表( 123-13-2
表69 依所得淨額級距之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及稅率統計表( 1
表70 所得淨額為零之各類所得統計表( 1
表71 所得淨額為零之各類扣除額統計表( 1

四、稅制調整與稅收差異統計表
表72 所得減免之差異統計表( 123-13-2
表73 稅制調整與應納稅額差異統計表( 123-13-2
表74 夫妻分開計稅之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及稅率統計表( 123-13-2
表75 申報與自繳案件經核定為補退稅案件戶數金額統計表( 123-13-2

五、簡式或一般申報之各項統計表
表81 簡式申報之各類所得金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13-2
表82 一般申報之各類所得金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13-2
表83 簡式申報之各項扣除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13-2
表84 一般申報之各項扣除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13-2
表85 簡式申報申報與核定之應納與應補退稅戶數金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13-2
表86 一般申報申報與核定之應納與應補退稅戶數金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13-2

六、網路或二維條碼之各項統計表
表91 網路申報之各類所得金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13-2
表92 二維條碼申報之各類所得金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13-2
表93 網路申報之各項扣除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13-2
表94 二維條碼申報之各項扣除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13-2
表95 網路申報申報與核定之應納與應補退稅戶數金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13-2
表96 二維條碼申報與核定之應納與應補退稅戶數金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13-2

七、捐贈列舉相關統計表之各項統計表
表97 綜稅捐贈列舉扣除細項戶數金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13-2
表98 綜稅捐贈列舉扣除細項戶數及平均金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13-2
表99 綜稅捐贈列舉扣除細項戶數金額百分比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13-2
表100 綜稅捐贈列舉扣除細項戶數金額單項分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13-2
表101 綜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親屬年齡狀況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13-2

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之統計表(95年度資料開始)
表102 綜稅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13-2
表103 綜稅基本所得額百分比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13-2
表104 綜稅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單項分配金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13-2
表105 綜稅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平均每戶金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13-2
表106 綜稅基本所得額件數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13-2
表107 綜稅基本所得額平均每件所得金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13-2
表108 綜稅繳納基本稅額單位依家庭狀況區分之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申報統計表(另開視窗)( 1
表109 綜稅繳納基本稅額單位依納稅義務人年齡區分之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申報統計表(另開視窗)( 1
表120 綜稅繳納基本稅額單位各縣市統計表( 123-13-2
表121 綜稅繳納基本稅額單位單項分配各縣市統計表( 123-13-2
表122 綜稅繳納基本稅額單位各項核定申報歸戶比較各縣市統計表( 123-13-2
表123 繳納基本稅額單位依綜合所得淨額級距之綜合所得總額及基本所得額申報統計表( 1

九、各縣市鄉鎮村里之統計表
表6-2A 綜稅各類所得應納稅額及稅率各級距申報統計表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Z
表16-2A 綜稅各類所得金額各級距申報統計表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Z
表20-2A 綜稅各類所得件數各級距申報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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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0-2A 綜稅各項扣除額各級距申報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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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9-2A 綜稅各項已繳及應退稅戶數金額各級距申報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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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0-2A 綜稅申報與核定之應納與應補退稅戶數金額各級距申報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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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2-2A 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各級距申報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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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5 所得總額各縣市鄉鎮村里統計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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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6 各類所得金額各縣市鄉鎮村里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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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表1 各類所得持分之應納稅額統計表( 123-13-2
表2 各類所得持分之應納稅額佔應納總額統計表( 123-13-2
表3 各類所得持分之應納稅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