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

中華民國94年7月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編印

壹、前言

貳、資料來源

參、作業法規

肆、名詞解釋

伍、統計表


壹、前言

本中心自民國60年利用電子計算機處理綜合所得稅資料以來,作業已趨穩定,績效日漸提高。歷年來本中心一方面配合稽徵機關需求貫徹為民服務之鵠的,一方面發揮電子作業資訊應用之功能,務期發揮管理決策參考價值。本中心鑒於綜合所得稅各項資料,資料量之大幅增加,資料之統計分析已日趨重要,始有規劃編印本專冊之議。

本中心累積多年處理綜合所得稅電子作業實務經驗,並根據各單位之統計需求,將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之資料產生統計表報,編印成冊,以供管理決策研究之參考,尚祈各界惠賜指正。

貳、資料來源

本統計專冊資料,來源有二:一為各類所得資料,二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均經各稅捐稽徵機關收件,裝冊移送本中心建檔後,再經由電腦交查核定產生之核定檔,據以統計。

茲將二項資料來源及核定檔說明如下:

一、各類所得資料依資料提供之方式分類如下:
  1. 媒體申報:為簡化使用電腦之扣繳單位申報作業,直接以該扣繳單位所建立之扣免繳所得資料檔案以媒體方式提供本中心運用者。
  2. 扣免繳所得資料:即扣繳憑單,由各扣繳單位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稽徵機關彙總裝冊移送中心建檔者。
  3. 通報資料:即非扣繳資料,由稽徵機關調查蒐集而得之所得資料,於每年7月底前移送中心建檔者(或稽徵機關自行建檔以媒體提供本中心運用者)。
  4. 營利事業所得資料:即屬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營利所得,經稽徵機關核算後併入個人綜合所得,提供本中心建檔運用者。
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分為簡式及一般兩種,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將前一年度所得彙總及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暨各項扣除額合併計算填入結算申報書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經稅捐機關審核彙總裝冊移送本中心建檔者。

三、核定檔:
根據前述所得資料與結算申報資料,依稅法規定由電腦核算所得、免稅、扣除、應補、應退款之有關資料。

參、作業法規

一、本統計專冊依據該所得年度適用之所得稅法、所得稅稅率條例處理,茲將重要因素列述如下:
  1. 綜合所得稅,係就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算之。
  2. 免稅額:年滿70歲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11,000元;其餘受扶養親屬暨本人、配偶,每人免稅額74,000元。
  3. 一般扣除額:分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二種,可從中擇一填報減除,不可二者併用。
    • 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44,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67,000元。
    • 列舉扣除額:下述各種費用在不超過法定限額部分,都可扣除。
      • 捐贈: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在此限。
      • 保險費: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含勞工、軍公教、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須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之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之證明。
      • 醫藥及生育費: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須檢附填具抬頭之單據正本,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
      • 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損失,但是有接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不得扣除。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之利息支出。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扣除數額以300,000元為限,並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以其餘額申報扣除。
      •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捐贈或競選經費﹝公職捐贈﹞
        • 對於所有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其總額在2萬元以內,且捐贈期間,應自候選人名單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者。但捐贈人所檢附候選人開立之收據格式不符或其截至本次受贈累計金額超過選罷法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競選經費最高限額者,不予認定。
        • 對於依法設立政黨之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但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91年度省(市)以上公職人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5%者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選罷法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之餘額。應檢附經選舉委員會核認之競選經費收支結算表影本及經費支出憑據影印本或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 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個人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其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須檢附收據正本以供查核﹝該項捐贈金額在統計表內納入「捐贈」欄位﹞。
    以上這些實際支付或損失數額,叫做「實際發生的金額」,但並不一定全部可以扣除,例如沒有確實的證明或收據者,或即使證明、收據齊全,而超過一定比例的超限部分,均不可以扣除,經減去這些不可以扣除的數額後,就是「依法可以扣除的金額」。
  4. 薪資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扣除75,000元,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5,000元者,則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5.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6.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暨受扶養親屬取得之
    • 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
    • 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
    • 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之股利。
    • 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7. 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8. 殘障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為領有殘障手冊之殘障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可減除74,000元。
  9.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一申報戶每年最多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著,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但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10. 投資抵減稅額:
    • 個人依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政府指定之重要科技事業、重要投資事業或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二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之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其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之抵減金額,以不超過該事業實際投資科技事業金額占該事業實收資本額比例之金額為限。
    • 個人依88年12月31日修正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三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10%限度內,抵減掌年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 上述每一年度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50%,但最後年度不在此限。
  11. 重購自用住宅之扣抵稅額: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上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12.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及免稅額、扣除額: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含扣繳、自繳),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13. 課稅淨額及稅率級距累進差額如下表:
級別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累進差額=全年應納稅額
1 370,000元以下 * 6%-0=全年應納稅額
2 370,000元~990,000元 * 13%-25,900=全年應納稅額
3 990,000元~1,980,000元 * 21%-105,100=全年應納稅額
4 1,980,000元~3,720,000元 * 30%-283,300=全年應納稅額
5 3,720,000元以上 * 40%-655,300=全年應納稅額

二、有關電腦作業原則如下:
  1. 結算建檔:由於資料量龐大,內容繁複,有關申報之所得部分,係建檔彙總後之所得總額,其內容並以稽徵機關審核為主。
  2. 交查核定:
    • 稅籍認定:經稅籍認定,被認定者依法享受免稅額。
    • 核定總額:採申報與歸戶之所得額擇大者認定。
    • 一般扣除:
      • 採標準扣除額者,一般扣除額為單身者44,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67,000元。
      • 採列舉扣除額者,各列舉細項依稽徵機關審核之金額認定,若小於標準扣除額者,則以標準扣除額認定之。
    • 薪資特別扣除額: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75,000元,但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未達75,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 所得總額按歸戶認定時,薪資扣除額按歸戶認定
      • 所得總額採申報認定時,薪資扣除額按歸戶認定
    • 前三年財產交易損失:依稽徵機關審核之金額認定。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所得總額按歸戶認定時,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按歸戶認定
      • 所得總額按申報認定時,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按歸戶認定
    •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 所得額依申報認定時,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以歸戶與申報擇大認定
      • 所得額依歸戶認定時,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按歸戶認定
    • 自繳稅款:依稽徵機關審核認定。
三、作業限制:
  1. 人為限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係由納稅人自行填寫,因知識水準參差不齊,不懂稅法規定而錯用各項扣除,又因納稅人未能及早申報而稽徵機關於受理申報時或作業時建檔資料無法徹底更正,影響統計作業。
  2. 資料限制:部分通報資料(如執行業務所得)及獨資合夥之營利所得,稅捐機關常常無法如期送中心建檔,參加綜稅交查核定作業,以致核定時依申報認定納稅人有申報該項所得,實際卻尚未併入,其核定總額依申報認定;又因申報未達細項,以致所得分類統計無法區分,造成統計偏差。

肆、名詞解釋

伍、統計表

本統計專冊之統計表,依資料內容分為七大類:
第一類:為有關綜合所得及應納稅額之統計表。(表6~表39)。
第二類:為有關各項扣除額及扣繳稅額之統計表。(表40~表56)。
第三類:為有關作業績效之統計表。(表57~表71)。
第四類:為稅制調整之稅收差異統計表。(表72~表75)。
第五類:為簡式或一般申報之各項統計表。(表81~表86)。
第六類:為網路或二維條碼之各項統計表。(表91~表96)。
第七類:為各縣市鄉鎮村里之統計表。(表165~表166)。

第一類~第六類統計表又區分為三種:
第一種:為按全國縣市區分之統計表,以附加編號"-1"表示之。
第二種:為按所得淨額級距區分之統計表,以附加編號"-2"表示之。
第三種:為按綜合所得戶數十等分位區分的統計表,以附加編號"-3"表示之。

統計表共有87表,其目錄及統計表如后:

一、有關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統計表
表6 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及稅率統計表( 123
表7 各種所得及應納稅額單位分配統計表( 123
表8 綜合所得統計分析表( 123
表9 按戶數十等分位分之綜合所得統計表( 123
表10 所得淨額統計分析表( 123
表11 按戶數十等分位分之所得淨額統計表( 123
表12 納稅總額統計分析表( 123
表13 按戶數十等分位分之納稅總額統計表( 123
表14 稅後所得統計分析表( 123
表15 按戶數十等分位分之稅後所得統計表( 123
表16 各類所得金額統計表( 123
表17 各類所得金額百分比統計表( 123
表18 各類所得金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
表19 各類所得金額平均每戶金額統計表( 123
表20 各類所得件數統計表( 123
表21 各類所得件數百分比統計表( 123
表22 各類所得件數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
表23 各類所得件數、金額、資料別統計表( 123
表24 各類所得件數、金額、資料別百分比統計表( 123
表25 各類所得件數、金額、資料別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
表26 各類所得平均每件所得金額統計表( 123
表27 主要所得佔綜合所得百分之八十以上戶數統計表( 123
表28 主要所得佔綜合所得百分之八十以上戶數百分比統計表( 123
表29 主要所得佔綜合所得百分之八十以上戶數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
表30 主要所得佔綜合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戶數統計表( 123
表31 主要所得佔綜合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戶數、金額百分比統計表( 123
表32 主要所得佔綜合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戶數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
表33 主要所得佔綜合所得百分之八十以上戶數所得稅率統計表( 1
表34 主要所得佔綜合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戶數所得稅率統計表( 1
表35 各類營利所得及儲蓄所得統計表( 123
表36 綜合所得戶數十等分位與所得淨額級距關聯表( 1
表37 綜合所得與所得淨額級距關聯表( 1
表38 依納稅義務人家庭狀況區分之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及稅率統計表(另開視窗)( 1
表39 依納稅義務人年齡別區分之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及稅率統計表( 1

二、有關扣除額、扣繳稅額統計表
表40 各項扣除統計表( 123
表41 各項扣除額戶數平均金額統計表( 123
表42 各項扣除額佔綜合所得百分比統計表( 123
表43 各項扣除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
表44 列舉扣除細項戶數、金額統計表( 123
表45 列舉扣除細項戶數及平均金額統計表( 123
表46 列舉扣除細項戶數、金額百分比統計表( 123
表47 列舉扣除細項戶數、金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
表48 儲蓄特別扣除額級距統計表( 123
表49 各項已繳及應補退稅之戶數、金額統計表( 123
表50 各項已繳及應補退稅之戶數平均金額統計表( 123
表51 各項已繳及應補退稅金額佔納稅總額統計表( 123
表52 各項已繳及應補退稅之戶數及金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
表53 各項所得扣繳稅額統計表( 123
表54 各項所得扣繳稅額佔納稅總額百分比統計表( 123
表55 各類所得扣繳稅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
表56 各項扣除額與應納稅額減徵之統計表( 123

三、有關作業績效統計表
表57 納稅人申報誠實程度及歸戶績效統計表( 123
表58 納稅人申報誠實程度及歸戶績效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
表59 各項之核定申報歸戶比較統計表( 123
表60 申報與核定之應納與應補退稅之戶數、金額統計表( 123
表61 申報與核定之應納與應補退稅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
表62 核定補退稅發單戶數百分比及金額統計表( 123
表63 核定補退稅發單平均每戶金額統計表( 123
表64 核定補退稅發單戶數金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
表65 申報補退稅案件經核定為補退稅案件戶數金額統計表( 123
表66 申報資料內容不合邏輯件數統計表( 123
表67 申報稅籍狀況分析統計表( 123
表68 有配偶及單身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人數百分比統計表( 123
表69 依所得淨額級距之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及稅率統計表( 1
表70 所得淨額為零之各類所得統計表( 1
表71 所得淨額為零之各類扣除額統計表( 1

四、稅制調整與稅收差異統計表
表72 所得減免之差異統計表( 123
表73 稅制調整與應納稅額差異統計表( 123
表74 夫妻分開計稅之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及稅率統計表( 123
表75 申報與自繳案件經核定為補退稅案件戶數金額統計表( 123

五、簡式或一般申報之各項統計表
表81 簡式申報之各類所得金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
表82 一般申報之各類所得金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
表83 簡式申報之各項扣除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
表84 一般申報之各項扣除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
表85 簡式申報申報與核定之應納與應補退稅戶數金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
表86 一般申報申報與核定之應納與應補退稅戶數金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

六、網路或二維條碼之各項統計表
表91 網路申報之各類所得金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
表92 二維條碼申報之各類所得金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
表93 網路申報之各項扣除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
表94 二維條碼申報之各項扣除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
表95 網路申報申報與核定之應納與應補退稅戶數金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
表96 二維條碼申報與核定之應納與應補退稅戶數金額各縣市申報統計表( 123

七、各縣市鄉鎮村里之統計表
表165 所得總額各縣市鄉鎮村里統計分析表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Z
表166 各類所得金額各縣市鄉鎮村里統計表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Z

附表:
表1 各類所得持分之應納稅額統計表( 123
表2 各類所得持分之應納稅額佔應納總額統計表( 123
表3 各類所得持分之應納稅額單項分配統計表(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