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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依本中心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出示審核通知書、身分證明文件,由受理單位人員陪同進行查詢、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
檔案有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拒絕申請:1.有關國家機密者。 2.有關犯罪資料者。 3.有關工商秘密者。 4.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檔案應用之申請,得採親自持送、書面通訊方式提出辦理。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起至11時30分,下午14時起至16時30分;國定、民俗假日及星期例假日不提供服務。
檔案法第2條第2款規定,檔案指各機關依管理程序 ,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